戀愛關系中的男女錢款往來,到底屬于借款還是贈與?
一對情侶戀愛期間,女方先后以開設餐館、炒股為由向男方借款總計42.2萬元。分手后,男方要求返還,但女方認為該款項是兩人戀愛的共同支出以及男方對其的贈與,不同意還。
鬧上法院后,男方提供微信記錄證明是借款。天河法院審理后認為,男方未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且微信用詞表明為借貸關系,為此判決女方須償還42.2萬元及利息。
事發(fā):戀愛期間女子借款42萬元,分手后男子索要遭拒
早在2014年4月,37歲的男子榮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29歲的秦某(化名),兩人逐漸發(fā)展為戀人關系。
這年12月,秦某稱與他人合伙投資開設餐館,向榮某借款10萬元。2015年5月至7月期間,秦某以借款炒股為名分次向榮某借款共22.2萬元。2016年1月,秦某再以股市被套需補倉為由,向榮某借款10萬元。前前后后,秦某共向榮某借款達到42.2萬元。
其后,榮某與秦某感情逐漸疏遠,爭吵不斷,導致分手。分手后,榮某多次向秦某催討所借款項,但秦某認為該款項是兩人戀愛的共同支出以及榮某對秦某的贈與,不同意返還。雙方由此產生爭議,后來,榮某一紙訴狀將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歸還借款42.2萬元及相關利息。
開庭:女子堅稱是男方自愿給的,男子拿出微信記錄作證
法院開庭時,對42.2萬元是否為借款,榮某和秦某各執(zhí)一詞。
秦某確認她收到了榮某給付的42.2萬元,但認為該款項并不屬于借款。秦某說,自己有穩(wěn)定的工作和較高的收入來源,沒有必要向原告借款,并且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借款合同,榮某的銀行轉賬憑證也沒有附言備注就是借款。該款事實上是用于兩人在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支出及秦某為榮某支付的消費支出,另還有一部分是榮某對秦某的贈與,是榮某基于戀愛關系自愿給付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榮某的全部訴求。
榮某則堅稱42.2萬元都是借款,為此,他提供了兩人過往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證明。
聊天記錄顯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內容:
“我現(xiàn)在沒錢還你,回去也只能先給你打欠條,還有什么都一次說了吧”; “已經還了6666其他的會盡快還你”;“都給你,反正是你的錢”。
法院:微信用詞表明為借貸關系,對于這42.2萬元到底為借款還是贈與?
廣州市天河區(qū)法院審理認為:
首先,原告向被告轉賬10萬元、7萬元、5萬元等大額資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費支出,并且,被告在微信中也使用了“沒錢還你”、“打欠條”、“是你的錢”等詞匯,表明雙方為借貸關系。
其次,贈與法律行為的成立取決于贈與人同意,并無需受贈人給付對價的情形下單方面無償交付贈與物,因此贈與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財產的行為本身并不能當然推定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交付款項時并沒有明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對被告辯稱42.2萬元屬于贈與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422000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判決是另一種結果
審理本案的天河區(qū)法院金融庭法官表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涉案的42.2萬元款項到底是屬于民間借貸關系,還是贈與法律關系。
我國法律對贈與行為的認定較為嚴格,贈與人必須明確表示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受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才能認定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本案中,榮某并沒有明確表示出涉案金額為贈與,秦某也沒有證據(jù)證明榮某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另根據(jù)兩人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秦某使用了“沒錢還”、“打欠條”等字眼,說明其知道涉案金額是需要償還給榮某的,所以法院沒有采信秦某關于涉案金額為贈與的抗辯,而是認定為借貸關系。
如何防范男女戀愛分手后因經濟產生糾紛?
小編建議:愛情需要理性,如果戀人之間不是有贈與財產的打算,涉及經濟往來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說清楚錢款的性質,并最好留有憑證,比如借據(jù)、字條等,以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和無法舉證的問題。以本案為例,榮某借款給秦某沒有任何字據(jù),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判決就是另一種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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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個家庭。
可以幫助復合嗎?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么?